集资诈骗罪相关案例
2014-12-19 15:21:3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57次
集资诈骗罪相关案例 [周某集资诈骗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 支付高额红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集资诈骗罪,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周某及其 辩护人提出周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 毫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 《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周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 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可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是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 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四个条件中 第二、四项,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经查,根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以集资诈骗罪处罚,故不应适用《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该 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 书中指控的非法集资总额过大、周某返还被害人的金额过小、无法偿还 的金额过大的意见,经查,欧某兰支付给周某48万而非49万,故对总 金额核减1万,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予以采纳。周某返还肖某翠的22.5 万元中有5万元是周某2008年4月16日汇到肖某翠账户上的,在肖某翠借 钱给周某之前,故对返还金额核减5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 的其它数额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数额不准确,故此辩护意见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石鼓区公安分局对何某兰的询问违 背回避的规定和收集罗衡林提供的证据系在补充侦查之后,属程序违法的 意见,经查,石鼓区公安分局询问被害人何某兰和收集罗衡林提交的证据 均符合法定程序,并无违法行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以非法吸收存款罪对周某定罪量刑,且只是对周某向其客户 集资那几笔定罪,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故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他人非法集 资,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鉴于被告周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给多位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社会危害性大,故不对被告人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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