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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探讨

2017-05-04 08:50:5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385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券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扩展了执行范围,对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重意义。现就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一些看法。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施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应当说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债债权具有可以转让和可代位清偿的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债权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执行时涉及到第三人,物权是被执行人执行对他所有的有形财产的支配权,执行时可以直接扣押,查封有形的物,而债权的实质是对他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对物的权利。所以凡是执行债权的时候,必须有第三人的配合。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基础。笔者认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研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首先应使这项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才能取得执行依据。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是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或只能部分偿付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到什么程度算不能清偿。笔者认为不能清偿不等于无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可以执行就可以适用。他有动产或不动产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他如果愿意拿出来抵债的话,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的话,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其到期债权。

  再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限于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二是该债权必须到期,即已到清偿期,第三人才在法律上有给付义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通知其履行。

  三、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

  1、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提交申请执行书。在执行中,不论该债权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发觉的,或由执行人员发现的,都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提出申请执行书。同时,该申请执行书应写清楚第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必须提出申请执行书,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看法律文书有无生效,二是看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看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是否属于债权,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及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以便第三人直接拿到通知提出异议。

  履行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付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异议,但必须记录在案。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应不属于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5、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旅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按照人们发言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在实体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第三人主张债权了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券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扩展了执行范围,对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重意义。现就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一些看法。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施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应当说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债债权具有可以转让和可代位清偿的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债权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执行时涉及到第三人,物权是被执行人执行对他所有的有形财产的支配权,执行时可以直接扣押,查封有形的物,而债权的实质是对他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对物的权利。所以凡是执行债权的时候,必须有第三人的配合。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基础。笔者认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研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首先应使这项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才能取得执行依据。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是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或只能部分偿付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到什么程度算不能清偿。笔者认为不能清偿不等于无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可以执行就可以适用。他有动产或不动产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他如果愿意拿出来抵债的话,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的话,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其到期债权。

  再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限于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二是该债权必须到期,即已到清偿期,第三人才在法律上有给付义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通知其履行。

  三、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

  1、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提交申请执行书。在执行中,不论该债权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发觉的,或由执行人员发现的,都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提出申请执行书。同时,该申请执行书应写清楚第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必须提出申请执行书,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看法律文书有无生效,二是看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看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是否属于债权,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及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以便第三人直接拿到通知提出异议。

  履行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付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异议,但必须记录在案。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应不属于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5、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旅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按照人们发言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在实体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第三人主张债权了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券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扩展了执行范围,对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重意义。现就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一些看法。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施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应当说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债债权具有可以转让和可代位清偿的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债权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执行时涉及到第三人,物权是被执行人执行对他所有的有形财产的支配权,执行时可以直接扣押,查封有形的物,而债权的实质是对他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对物的权利。所以凡是执行债权的时候,必须有第三人的配合。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基础。笔者认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研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首先应使这项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才能取得执行依据。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是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或只能部分偿付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到什么程度算不能清偿。笔者认为不能清偿不等于无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可以执行就可以适用。他有动产或不动产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他如果愿意拿出来抵债的话,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的话,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其到期债权。

  再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限于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二是该债权必须到期,即已到清偿期,第三人才在法律上有给付义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通知其履行。

  三、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

  1、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提交申请执行书。在执行中,不论该债权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发觉的,或由执行人员发现的,都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提出申请执行书。同时,该申请执行书应写清楚第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必须提出申请执行书,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看法律文书有无生效,二是看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看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是否属于债权,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及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以便第三人直接拿到通知提出异议。

  履行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付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异议,但必须记录在案。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应不属于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5、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旅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按照人们发言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在实体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第三人主张债权了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券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扩展了执行范围,对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重意义。现就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一些看法。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施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应当说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债债权具有可以转让和可代位清偿的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债权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执行时涉及到第三人,物权是被执行人执行对他所有的有形财产的支配权,执行时可以直接扣押,查封有形的物,而债权的实质是对他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对物的权利。所以凡是执行债权的时候,必须有第三人的配合。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基础。笔者认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研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首先应使这项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才能取得执行依据。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是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或只能部分偿付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到什么程度算不能清偿。笔者认为不能清偿不等于无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可以执行就可以适用。他有动产或不动产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他如果愿意拿出来抵债的话,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的话,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其到期债权。

  再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限于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二是该债权必须到期,即已到清偿期,第三人才在法律上有给付义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通知其履行。

  三、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

  1、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提交申请执行书。在执行中,不论该债权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发觉的,或由执行人员发现的,都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提出申请执行书。同时,该申请执行书应写清楚第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必须提出申请执行书,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看法律文书有无生效,二是看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看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是否属于债权,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及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以便第三人直接拿到通知提出异议。

  履行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付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异议,但必须记录在案。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应不属于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5、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旅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按照人们发言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在实体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第三人主张债权了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券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扩展了执行范围,对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重意义。现就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提一些看法。

  一、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权人制度,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施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债权应当说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因为债债权具有可以转让和可代位清偿的特点,所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债权有不同于物权的特点,执行时涉及到第三人,物权是被执行人执行对他所有的有形财产的支配权,执行时可以直接扣押,查封有形的物,而债权的实质是对他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对物的权利。所以凡是执行债权的时候,必须有第三人的配合。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基础。笔者认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具备一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研究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首先应使这项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才能取得执行依据。只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这是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或只能部分偿付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到什么程度算不能清偿。笔者认为不能清偿不等于无财产。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可以执行就可以适用。他有动产或不动产不一定适用执行或不一定方便执行。他如果愿意拿出来抵债的话,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的话,实际上就可以认为他不能清偿,此时就可以执行其到期债权。

  再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到期债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限于债权,而不是其他权利,二是该债权必须到期,即已到清偿期,第三人才在法律上有给付义务,未到清偿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法院通知其履行。

  三、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具体程序

  1、申请执行人一般要提交申请执行书。在执行中,不论该债权是申请执行人自己发觉的,或由执行人员发现的,都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提出申请执行书。同时,该申请执行书应写清楚第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必须提出申请执行书,否则法院不予执行。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看法律文书有无生效,二是看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看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是否到期,是否属于债权,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第三人及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其他送达的方式,以便第三人直接拿到通知提出异议。

  履行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付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1)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异议,但必须记录在案。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关系,应不属于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5、强制执行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旅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3)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4)第三人按照人们发言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无论是自动履行了债务,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在实体上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第三人主张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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