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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你要注意以下六点

2017-12-28 10:54:5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90
 1、“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新司法解释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界定
 
  《规定》采用了“民间借贷”这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名称,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3、解禁“企业间借贷”≠全面放开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决不能为贷而借,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4、P2P网贷平台终“正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乃大势所趋,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仅是媒介服务,则平台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出借人可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借贷+买卖=借贷
 
  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问题,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定》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还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6、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难!
 
  虚假诉讼(仲裁)现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规定》列举了判断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的十种行为(第十九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仲裁),主要根据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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