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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中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担保期限是多久

2018-10-30 09:42: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63
 一、债务担保担保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债务担保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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