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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常见法律问题——劳务出资2015-03-09 10:57:2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50次
合伙企业的常见法律问题——劳务出资 【案例一】
劳务出资
田某、王某、曹某与一家上市公司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
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太阳能设备,王某、甲公司各出资400万元,张某以其太
阳能设备专利出资,经所有舍伙人同意估价200万元,曹某则以其劳务作价
出资100万元。其中王某实缴300万,按照协议规定,应在企业正式开业后
补齐剩余款项。
各参与方共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太阳神普
通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太阳能设备,于是合伙厂便以
“太阳神普通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请问该企业违反了
哪些法律、法规?曹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上市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几类主体只能以有限
合伙人的身份出现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条规定。
2.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普通合伙企业所享
有的特权,其他形式的企业都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曹某以劳务出资的行为
是合法的。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太阳神普通合伙厂”名义订立
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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