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金钱债务偿还顺序
2019-08-28 09:11:4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711次
一、民间借贷金钱债务偿还顺序 有抵押的,优先还抵押;无抵押的,在拍卖时,按照生效的执行判决总额按比例清偿。所以要尽快起诉,尽快拿到生效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也有偿还义务。另如果朋友亲属等同意代为偿还,且有财产可供偿还,最好有书面协议。该纠纷应该属于民事纠纷,构不成刑事立案的标准。 二、强制执行中,金钱债务与迟延利息的清偿顺序(比例并还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抵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还是先抵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是按比例分别抵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按比例清偿的并还原则”。 该规定也不只是可适用于民间借贷执行案,而是可适用于一切依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案。 三、如何约定个人借款利息 如何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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