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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纪老宅十二载诉讼

2015-03-26 10:23:2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51

                                   半世纪老宅十二载诉讼
    这是一场力量对比悬殊的比拼:一边是当地财大气粗的国有企业,一边是势单力薄、距案审地点万里之遥的工薪家庭:这是一场坚韧的对抗:案件在山东省三级法院先后审理了9次;这是一场充满了曲折和历史沧桑的诉讼,连想象力丰富的作家恐怕都要感叹自己思维的贫乏。
    缘起“果实房”
    这起案件的主角叫梁松,退休前是新疆石河子广播电台记者。8月7日,历经12年诉讼磨难的梁松,接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他来到老母亲的遗像前,捧着判决书长跪不起,嘴里念叨着“官司赢了”,脸上却满是泪水。
    说起这场马拉松官司,还要翻开那段尘封的历史。这桩官司的源头是一处“果实房”(政府没收地赋的房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八路军解放了威海全境。在威海沦陷时
期,梁松的父亲梁闻夫在日伪政府土地股当过科员。1946年春天,梁  闻夫通过威海特区各界救国联合会会长丛汉臣的介绍,以800元“北海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果实房”。
    1947年秋天,国民党大兴反攻,解放军和人民政府撤出威海。就在此时,梁闻夫失踪了。有传闻说,人民政府在撤退前把他镇压了。多年以来,梁家一直不相信这种说法。
    梁闻夫的死因,与几十年后的诉讼有扯不清的微妙关系·按当时的规则,如果被政府镇压,所居房屋可能就要被没收,其他们的确权和赔偿诉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梁闻夫的失踪,是老伴刘苏令、儿子梁松一生的牵挂和心痛,后来长达十几年的诉讼,既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丈夫、对父亲的历史有个交待。
    1947年秋天,梁闻夫失踪时胶东一带正烽火连天。裹着小脚的刘苏令锁上家门,一手扶着年迈的婆婆,一手领着年幼的梁松,回到乡下老家躲避战乱,童年时随母亲讨饭的梁松,后来流落新疆,在戈壁滩上牧羊10年。再后来,他在逆境中自学成材,成了一名记者。
    踏破铁鞋觅证人这处旧宅被占用是在大跃进时期。威海发电厂(热电厂的前身)迁至梁松家对面,由于住房紧张,就把这11间私房“顺手牵羊”分给4户职工当宿舍,并收取租金,受益长达26年之久。
此时,梁松一家对此一无所知。在当时,即使知道自己私房被占,相信也没有人胆敢“造次”。 梁松第一次知道自家私房被占,是1984年。这年,他去苏州开会,特意绕道威海,看了看父亲购买的这处旧宅,发现它已经成了威海热电厂4户职工的宿舍。就在这一年,电厂要盖宿舍,将这栋私房一拆了之。于是,梁松与母亲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不断与厂方交涉,一直交涉了8年。厂方说的话也有道理:  “你说房子是你家的,得拿证据看看,空口说白话怎么行?”梁松说得更有道理:“当年逃难时,房契就放在家里,你们擅自占了房子,房契丢失的责任不在我们!”
    总之,电厂领导答复,没有房契不好认账,只有法院的认定才能算数。
   鉴于电厂如此态度,梁家母子决定另辟蹊径,寻找买房时的证人。几十年过去了,威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年居住的村庄连名字都变了好几次;而当时的干部,几经调动,难觅踪迹。
    当年买房时的介绍人丛汉臣随解放大军南下,胜利后留在杭州,在国家机械工业部杭州照相研究所任党委书记,直到离休。梁松几经周折终于找到这位老革命。他证明:梁闻夫不是被人民政府镇压的,
其购买的房屋没有被政府没收。
    这个极具权威的证明,让梁家人欣慰不已。
    根据丛汉臣提供的线索,1992年,梁松终于找到卖房时的经办人、解放前任羊亭镇港南村党支部书记的董学德。
    这位84岁高龄的老人,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景。原来,这所房子是一李姓地主的祖宅,抗日战争胜利后,董学德带领村民斗争到这处房产。当时时局不稳,一些群众对前途还没有信心。于是,村里决定把“果实房”卖出去,给群众分钱。通过威海特区各界救国会会长丛汉臣牵线,港南村(后与孙家滩村合并)以800元北海币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梁闻夫。卖房时,村党支部的5个委员全部参加了讨论和表决,大家意见一致。在解放战争中,这5位委员中有两人血洒疆场,当时的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都还健在。
    一审、二审和怪诞的再审拿着卖房经办人和介绍人的书证,梁松和母亲刘苏令作为共同原告,到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处旧宅予以确权。这是1992年9月。两名年轻法官王继业、毕红丽顶风冒雪,两次赶赴乡下调查取证,并发函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旁证。两个月后,法院判决房屋为原告所有。
    接到一审判决后,威海热电厂以“争议标的为无主房”为由,上诉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一陈年旧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调查取证。他们不辞劳苦,走访了当年梁家的左邻右舍及知
情人,查清了梁闻夫买房这一基本事实。
    面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1993年3月16日,上诉人威海热电厂以“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两天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热电厂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终审裁定生效后,梁松又一次从新疆赶到威海,与热电厂交涉侵权赔偿和安置事宜,然而,却遭到拒绝。厂方的说法是:国有企业拆了几间闲房,哪里构得成侵权?
    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下达8个月后,威海热电厂向中院提出再审请求。其理由是,梁松提供的其父买房的证据不足:1951年威海市政府在土地改革时,曾对房屋进行过确权登记,梁家没有登记;原港南村大部分老干部不清楚卖房一事。
    结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热电厂的证据,于1994年底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了环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本院的终审裁定,驳回梁松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个怪诞的再审,梁家大吃一‘惊。让他们迷惑不解的,还有证据的采信:为什么不找当年卖房的经手人和知情人调查,而向那些并不知情的老干部取证?
   1996年,在马拉松诉讼的上半程,梁松的母亲刘苏令撒手人寰。临终前,老人还牵挂着这起案子,她问儿子:“你爹是让政府镇压了,还是ⅡLf国民党杀了?”“你们都说没有叫政府镇压,怎么判决要中途变卦呢?”这位善良而不懂法律的老人,一直把这处旧宅的权属与自己丈夫的名誉联系在一起。
    小案两次惊动省高院满怀义愤的梁松据理力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1996年12月28日,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由省高院提审该案。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或者案情重大,或者标的巨大,这桩不起眼的私房确权案件,却惊动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提审,继而再审。此案的“特殊”,由此可见一斑。
    省高院再审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虽然没有房契和房权登记,但梁松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买卖房屋的事实,证言之间既没有矛盾,又无相反的证据。而且,威海热电厂及其他人也没有对该房主张产权,因此,该房产权归梁闻夫所有的证据充分。同时,省高院又认为,威海热电厂按照市建委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拆除该房,自身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于是,1997年1月14日省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由热电厂“补偿”梁松3000元人民币。
    对于这个判决,梁松一喜一忧:喜的是解决了房屋的确权问题,忧的是免除了热电厂的侵权责任,并认定了区区几千元钱的“补偿”数额,而他打的是确权官司,还没有涉及到赔偿问题。
    热电厂的免责依据,源自威海市建委戚开一同志的证明·为了拓宽新威路,建委通知将这处旧宅拆除。戚开一原为威海发电厂(被告前身)干部,后到市建委任副主任。
    梁松又一次从新疆来到万里之外的家乡,找到当年威海市建委主任毕复喜。毕证明:当年建委只是批准电厂盖楼的申请,并没有责令其拆除那处房屋:梁家私宅拆于1984年,而新威路早在1981年已经拓
宽,戚开一的证明在时间上不对;而且,戚当时已不担任建委副主任。
    固执而较真的梁松,又查阅了威海市政府1984年3月的“28号”任命文件。在建委的4位领导成员中,没有戚开一的名字。
    经过多年诉讼纠缠的梁松,已经心力交瘁,疲惫不堪。
    2000年初,他凑齐路费,带着诉讼材料,直奔北京。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接待了解他的案情后,立即发函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孔淑华多次热情地接待梁松,鼓励他依法维权。审判员谭宏在接待室里与梁松长谈,一谈就是几个小时。此案也引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副院长孟绍科特意给审监庭批示:一定要公正处理好此案,再也不能审成“夹生饭”。梁松的遭遇,还引起了中科院院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守仁的关注和同情,在后来的几年中,这位与梁松索不相识的全国人大代表,先后3次发函过问该案。
  2000年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把原被告双方召到济南,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8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为“原一、二审和本院再审判决将房屋确权给梁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系房屋确权之诉,原一、二审均没有涉及赔偿问题。本院原再审超出原一二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补偿梁松人民币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经历了8年光阴,确权之诉终于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沉重地划上了句号。
    历史老账终于了结2002年底,梁松又一次来到环翠区人民法院,这一次他提起的是赔偿诉讼。
    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2002年9月18日,在第二次庭审时,环翠区人民法院专门从北京大学请来两位法学博士,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次庭审中,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梁松要求热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避。
    这个代理人名叫周焕志。原来,他曾经担任环翠区人民法院院长6年之久,后升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7年4月退休。该案的确权之诉,他参与了再审,驳回了梁松已经生效的诉讼请求。后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均撤销了其错误判决。
    休庭10分钟后,法庭宣布:原告要求法院责令周焕志回避的条件成立。
    2003年1月27日,赔偿之诉第4次开庭审理。
    经过一轮质证、辩论,审判长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曾占用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其虽主张拆除房屋系市建委的指令,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鉴于诉争房屋己不存在,无法返还,故被告应折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负有向本院提交其所主张房屋面积的证据的义务,但因原告房屋系解放前购买,几经战乱,解放后原告全家又不在威海市,未申请登记,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举证能力,故按本院调查通常房屋面积折成现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热电厂赔偿梁松经济损失29万,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1.5万元;驳回梁松要求热电厂支付房租损失
12万元的诉讼请求。
    热电厂和梁松均提出上诉。
    2003年8月7日,梁松接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3年7月22日。
    这起由威海热电厂违法占房、拆房引起的马拉松官司于2003年7月22日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眼点评】
    一场马拉松官司的胜诉说明了什么
    读过这起一波三折的房屋确权、赔偿诉讼,令人感叹稀嘘不已:12年的光阴,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漫长而又重要啊!然而,梁松却不得不用这么珍贵的时光来打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对于梁松来说不幸的是:在诉讼期间,母亲含恨离开人间;而在12年里,他不仅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光阴,而且也破费了不少钱财。全是老屋的确权和赔偿诉讼闹的。
   有人可能认为这场官司打得不值。笔者却不这样认为。
    梁松打了12年官司最终胜诉,至少有以下三个作用:
    一是确认了老屋的所有权。梁松是这所房屋的所有人。
    二是梁松获得了29万元赔偿。如果他去做生意也许能赚更多的钱,但是他获得这笔赔偿尽管数额不是很大,却能在情感上给予一定的慰藉。
    三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梁松的私房早在大跃进时期就被占用,但是因为有证人证明这处私宅属于梁家所有,我国的法律仍维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件事再次向人们说明: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第三个作用的意义远胜过第一个和第二个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梁松打这场马拉松官司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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