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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消灭

2015-03-30 10:59:3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68
                                            保证的消灭
    保证的消灭,又称为保证责任的消灭或者保证责任的终止,是指因为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因为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为保证消灭的通常原因。保证合同为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免除情形的按照其约定消灭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可以经过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因此当事人合意解除保证合同也可以消灭保证责任。上述为保证消灭的一般原因。除此以外,保证关系为一种特殊的单务合同关系,且为无偿合同,为切实保障保证人的正当利益,立法上规定有保证责任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变更加重保证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等。保证消灭的一般原因比较简单,下面我们重点阐述保证消灭的几种特殊原因。
    (一)保证期间届满
    保证期间的届满,又称为保证期间的完成,是指保证合同约定或者依法确定的保证期间的到来或者经过②。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当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有保证期间,但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不确定的,保证期间应当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确定后计算。若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保证期间起始于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终止 于务履行期开始后六个月期满的当日。原则上,经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保证责任消灭。
    (二)放弃物的担保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如何承担,何时免除?对此,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担保法解
释>第38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其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现就该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应优先适用于司法解释。
    (三)主债务的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如果不经保证人同意很有可能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因此《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该规定,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似乎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必一定增加保证人的负担,一概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尽合理。因此《担保法解释》第30条则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与《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更加合理。
    (四)债的转让
    《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依其约定。无此约定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担保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所谓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让与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为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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