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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2015-03-31 11:15:5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15次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得优先清偿的债权的范围。依照《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得依法予以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范围。 1.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基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各国立法多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被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所有权且占有抵押物,因此对抵押物仍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必须对抵押人的处分权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转让、出抵、出租等方面。 1_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设定后,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抵押人仍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故有权将其转让于他人,而抵押权人则可追及物之受让人行使其权利。《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位清偿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依此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 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位清偿消灭抵押权者除外。 2.设定数个抵押权 为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用,各国立法一般均承认重复抵押,即允许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物权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但该法第194条对抵押权顺位的肯定性规定表明我国立法认可重复抵押的做法。 3.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对抵押物出租的法律效力,因租赁关系与抵押权设定的时间先后而不相同。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亦即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_.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有抵押人占有、使用,在抵押权实现前,若抵押物的价值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减损,则势必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充分实现。为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权,也称抵押权保全权①。《物权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 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享有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和恢复价值或补充担保请求权。 2.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非专属性财产权,原则上应允许自由处分。抵押权的处分主要包括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放弃和抵押权顺序的处分等几种方式。 (1)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原则上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做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抵押权可以与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 (2)抵押权的放弃。抵押权的放弃是指抵押权人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3)抵押权顺序的处分。抵押权的顺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使各抵押权人同时充分受偿时,各抵押权人首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顺序的处分,即抵押权人对这种顺序利益的处分,包括转让、抛弃和变更,《物权法》第194条规定。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事由时,有权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也是抵押权人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清偿;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 权优先于执行权;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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