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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发空头支票导致法律风险2015-05-14 10:59:2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40次
企业签发空头支票导致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石家庄市的王某是一个民营公司××服装加工厂的负责人。2012年4月王某代表工厂与河北省××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一项代为加工服装的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的××服装厂为河北省××制衣有限公司代加工制服、学生服等服装共计63000件,期限6个月,加工费总计55000元。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依约对加工服装的数量、报酬等进行了综合核对和结算,确认实际加工服装63500件,加工费共计为58200元,河北××制衣有限公司已经付款28000元,尚欠30200元未付。后王某多次向河北××制衣有限公司追要欠款,河北××制衣有限公司在账户余款不足的情况下开出一张空头支票,结果王某持票到银行兑付时遭拒。王某一气之下将河北××制衣有限公司告到法庭,要求河北××制衣有限公司限期支付欠款和利息。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6月作出最终判决,判决河北××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服装加工厂加工费30200兀,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拖欠款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支票作为目前被广泛使用的便捷的结算工具之一,在企业结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 票。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企业对外签发空头支票,不但有损企业的信誉和对外形象,还会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遭受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本案提示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要掌握熟悉财税法规,依法执业;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强,企业财务管理不善,财务关系不清楚是引发本案财务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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