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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2015-06-16 16:24:3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46

    在开庭审理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据职权启动,法院可能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当事人在法庭组织下,互相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己方的证据并发表意见的过程。证据交换时,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法庭会记录在案;而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也会进行记录,并进行分类。通过对证据是否有异议的记录和总结,归纳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为开庭审理时集中
调查争议焦点问题做好准备。
    一般而言,只有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才会进行证据交换。如果证据不多或案情简单,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提交,而不用再进行额外的证据交换。而且,进行证据交换的,举证期限在证据交换之后也就相应结束,证据被固定。当事人就只能围绕已经提交并交换的证据来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并进行辩论,而不能再提交新的证据。但如果在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有异议,并相应地要求提出新证据的,法庭也会准许,并会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如果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并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可以再进行证据交换。当然,证据交换并不是无穷无尽的,法庭还是会为当事人设置一个最终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白行商定)并在期限内完成证据交换。
    除了交换证据、发表意见、总结争议焦点外,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一般都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证据交换实际成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进行对话的一个平台,既能展示自己的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能了解对方的证据和意见。而证据交换并不像开庭审理那样严肃,对话的氛围要轻松一些,当事人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经过审判人员的调解,就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即便无法调解,证据交换也为开庭审理奠定了基础,可以节省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就此而言,证据交换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岔路口,可以渊解的案件到此就可结案,不能调解的案件继续开庭。
    金额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来说,没有很复杂的证据,所以不进行证据交换,直接开庭。但是一些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多次当事人之间有过多次借贷、账目不清的案件可以进行证据交换。因为证据交换在程序的安排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权,民问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交换的申请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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