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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依照约定将借款付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应当还款

2015-07-02 15:19:0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218
                       贷款人依照约定将借款付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应当还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根据约定借款给借款人后,享有债权。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应根据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债务。但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对给付借款的对象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贷款人要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约定的第三人,那么贷款人就不会直接把借款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不会直接收取借款,借款会根据双方约定付给特定的第三人。此时,借贷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借款人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支付借款后,贷款人应该根据约定向借款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贷款人根据其与借款人的约定将借款支付给第三人的,借贷关系在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并生效。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该IJJ还借款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月,郑某和他的祖母李某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刘某继承纠纷一案,郑某同王某借款8万元以支付律师费。郑某、李某两人于2011年9月签订协议,约定由郑某负责归还王某5.6万元。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再找郑某,已无法联系o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郑某:(1)支付欠款5.6万元;(2)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其与律师的委托协议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也未从王某处拿到钱,王某无权对他提起诉讼。他与李某的协议书是受胁迫所写,故协议书应被撤销o所以,王某无权要求他归还5.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郑某及其祖母李某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担任二人起诉郑某父亲续弦刘某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协议约定律师费为8万元。签订协议后,郑某找到王某表示想借8万元钱支付律师费,待继承纠纷诉讼结束后再还钱。王某同意借钱给郑某,郑某便让王
某直接把钱付给律师事务所。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书写借条,仅有口头约定o王某在1月底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另外的3万元a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郑某和他祖母李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过法官的调解,原告郑某及其祖母李某与被告刘某在201 1年7月达成了调解协议,对郑某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诉讼结束后,201 1年9月,郑某和祖母李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对两人共同取得的郑某父亲遗产又进行了进一步分割,确定两人各自所有的份额。同时协议书中确认了郑某找王某借8万元钱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两人约定8万元律师费由郑某负担5.6万元,由李某负担2.4万元。此后,李某向王某支付了2.4万元,而郑某没有向王某还钱。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没有直接把钱给郑某,而是直接付给了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费。但是根据王某在诉讼中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和取款记录、民事调解书以及郑某和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王某应郑某的要求,替郑某支付了8万元律师费。尤其是郑某与李某在201 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更
是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直接的确认。郑某不认可委托代理协议,但是郑某并未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郑某主张与祖母李某的协议书是受胁迫所签,但是郑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他受到了胁迫。郑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王某应郑某要求将借款直接支付给了第三人,王某已实际借款,郑某应归还借款。故法院判决
郑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5.6万元。
    【分析解答】
    本案中,郑某与王某口头约定形成了借款关系,由于郑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律师费,所以郑某要求王某直接将8万元借款付给了律师事务所。郑某虽然在诉讼中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郑某在诉讼结束后与他祖母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确认了找王某借款支付律师赀的情况。因此,根据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所主张的事实。而且,郑某在这一借贷关系中并不因为王某没有把借款直接交给他,而是付给了律师事务所而不承担债务,即支付借款对象的变化并不影Ⅱ向郑某要承担的债务。王某已经支付了借款,郑某应当向王某归还借款,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也贯彻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作出各种约定。本案就可以视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就款项的最终去向作出了一个特殊的约定,借款人虽然向贷款人借款,但是由于借款的特殊用途,借款并不是直接交给了借款人,而是交
给了借款合同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费。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范围,所以是有效的。因此,郑某与王某也同样成立有效的民问借贷合同,借款人的郑某不能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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