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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2015-07-24 14:36:4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989次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的权利。通常的方法是: (1)查明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本条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具备以下条件:①适用于双务合同中。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掌握证据。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指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导致财产极大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要注意的是,经营状况恶化到难以履行债务才是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是指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者将自己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撤回。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以上都必须有相应证据证实。在准备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所有理由均应收集好相关证据。 (3).及时通知。《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虽然是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必要取得对方的同意。但规定通知的义务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对方得到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4)中止履行。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就可以中止履行,’即暂停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中止履行误认为是解除、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 (5)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就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遭受损害,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债务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有足够财产履行债务。 (6)解除合同。在前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4种情形没有好转也没有他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当事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了。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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