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2014-12-11 13:29: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31次
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 保护。”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 常见。
(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既未约定 借期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率”计算逾期利息。 若借贷合同约定了借期利率却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按借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但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约定的借期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情况下,可按银行同期同类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亦有观点认为若约 定的借期利率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息的,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 期利息的标准支持出借人的主张;还有观点认为,应参照人民银行关于罚期利 率的规定,以约定的借期利率上浮30%一50%来计算逾期利率,但以不超出四 倍利率为限。 (二)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一般而言,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 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四倍利率为限。出 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 院可予支持。审判实践中亦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四倍,可指银行逾期利息的四倍。 (三)当事人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 关于该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如《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债务履行完 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 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钟松和与温州达 亿服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亦认为:“钟松和又称原审判决将其已归 还的1155000元认定为利息,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之限度,对此 本院认为,对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主张侵权的,主张债权的,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本案1155000元利息,钟松和已经自愿归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 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 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1条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为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 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 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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