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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实现房产抵押债权

2016-06-24 11:22:3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16
内容提要:网友提问:
  我曾于2005年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为期一年。当时张某以本市虹口区一套有银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额抵押并与我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张某生意失败,银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债权人都将他告上了法院,并已有两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张某抵押给我的虹口区住房。目前,这些案件张某都已败诉需还债,但他没有

网友提问:

  我曾于2005年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为期一年。当时张某以本市虹口区一套有银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额抵押并与我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张某生意失败,银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债权人都将他告上了法院,并已有两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张某抵押给我的虹口区住房。目前,这些案件张某都已败诉需还债,但他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纷纷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抵偿他们的债权。请问,我应该如何行使我的房产抵押权?

律师回答: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你与张某的房产抵押借款关系一旦确定,你即依法享有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本案张某抵押房产有银行按揭在先,你作为该房产价值余额抵押权人,依法在银行优先受偿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张某的其他债权人,不论他们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如欲通过拍卖张某该房产实现债权,则都应在银行及你的优先受偿权实现以后,在拍卖款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实现或部分实现。

  你来函称张某的债权人已要求法院拍卖该抵押房产,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对该房产情况进行查核时发现该房产有按揭及余额抵押情况后,会通知你到庭行使抵押权,并依法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利的。你本人目前已初步了解该房产将被拍卖,故你也可主动与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庭联系,出示相关抵押权证据,要求法官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

延伸阅读:

  房地产抵押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中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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