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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2014-12-17 17:04: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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