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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

2014-12-18 13:16:2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05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
    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昕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
    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
    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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