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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2016-09-01 09:38: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74次
案情 2011年11月,段某向蔡某借款15万元,段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2012年12月底前偿还”。还款期限过后,段某未偿还借款,蔡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段某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文书,但段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后法院判决段某偿还借款。段某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判决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段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无新的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驳回段某的上诉请求。 评析 民间借贷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发生纠纷,而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可以在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也没有新的证据的,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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