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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讨债气壮过头 难逃刑事责任2013-02-14 22:20:4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讨债网 浏览:10924次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吴杨 通讯员陈铁军报道)为了讨要被拖欠的欠款,不少人选择了一些极端的方式,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了解到几起类似案件,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思考。 田某是个跑运输的司机。一天,老同学吕某找到他,称自己在和田承包了一个工程,需要10万元钱,想向田某借,并承诺还款利息不会低于银行贷款。 碍于同学的情面,加之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田某把钱借给了吕某。可吕某拿到钱后,只表示会尽快还钱,却连个借条都没写。由于是同学,田某也就没在意。 一年很快过去了,吕某却绝口不提还钱的事。几次催讨无果后,田某遂叫了几个朋友,强行将吕某带到一个宾馆。在房间里,一顿拳脚“伺候”后,吕某被迫写下了一张欠条。直到被警察发现时,吕某已经被扣押近5个小时,并受了轻微伤。由于非法拘禁他人,田某讨债未成,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二:泄私愤引来10年刑 2007年,小梁到一家木工厂打工。和老板面谈后,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但两个月后,小梁感到这份工作并不适合自己,遂产生离开的念头。在给老板说明后,老板非但不肯,反而以扣一个月工资要挟。无奈之下,小梁只得同意扣除一个月的工资,并立了“字据”。 离开了木工厂后,小梁对老板的做法越想越气,一个月的活不能白干,自己拿不到工资,老板也别想赚钱。 随后,小梁从超市买了一个打火机,乘人不备,翻过木工厂的围墙找到仓库后,偷偷点燃了仓库里的泡沫塑料包装盒。很快,仓库里的泡沫塑料产品全部化为灰烬,大火还殃及到厂房和厂里的汽车,损失达百万。最终,年仅17岁的小梁被法院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三:要工资怒砸装潢 杨某、周某在某装潢公司接了一单业务,负责一栋别墅的木工活。当时,杨某与项目经理陈某口头约定,工资为1万元,每月1日付钱,并按工程的进度比例支付。 几个月过去了,杨某和周某开始有些着急,工程已接近尾声,但工资只拿到了一半。为了顺利拿到剩下的工资,杨某、周某便约了陈经理,准备在别墅施工现场商谈工资事宜。可直到下午4点,陈经理还是没有露面。两人心中的怒气油然升起。当即脚踢新装的房门,后来干脆用长木棍戳装好的吊顶,用铁榔头砸柜子、门和家具,从一楼到三楼,所有新装修的部位都受到了损坏,被毁物品价值两万余元。 虽然杨、周二人最终赔偿了装潢公司2.9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其损毁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树立良好“合同意识” 负责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说:无论是讨要欠款还是追要欠薪,采取过激的行为显然是万万不可取的。 案例中,对于欠款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借钱一定要慎重,首先要弄清对方借钱的真实目的,不能贪图高额利息而盲目给人借款。当然,对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的钱也是万万借不得的,因为这种欠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先小人后君子,出借钱财一定要写下书面凭证,免得索要时无凭无据。 至于讨要欠薪,还是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由于实行了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劳动争议的诉讼成本还是比较低的,这充分保障了弱势的劳动者能打得起官司。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劳务过程中,书面合同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劳动者应当仔细地看清楚书面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如果发生纠纷,每一个条款都可能会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由于口头协议难以举证证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关系也很难认定。 树立起良好的“合同意识”,一旦纠纷发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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