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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常见手段预防2015-12-31 16:04:0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70次
一、逃债的常见手段 今年5月前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先后接到3家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立案破产事宜,且多要求法院尽快予以受理,这一不正常的情况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高度警觉。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这些企业大多无大宗资产,厂方土地均为租赁使用,且有大量职工没有任何安置资产和方案,到法院申请破产,基本上是为了利用司法程序逃废债务,一旦法院予以受理,相关包袱就直接甩给法院和地方政府。基于这些原因,滨湖区法院目前暂时未予受理这3起案件,但相关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对法院和当地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这3家到法院申请破产的外资企业,小的债务有500多万元,大的则近3000万元,而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的企业在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资产结构上的特点则出现惊人的一致:土地、厂房均为租赁,基本无大宗的固定资产,仅有的固定资产就是一些生产设备和流水线,且大多已被抵押;企业流动资金,生产、经营陷于停顿;职工未获妥善安置,多次到地方政府上访,而企业负责人对此亦予放任,不管不问。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均为外商,由于身份特殊,对其人身控制还存在一定难度,有的身处境外,有的则难以见到本人,均是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二、逃债的预防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此类企业申请破产案呈现出潜在案件数量可能较大、申请立案前企业资产不正常转移现象较为严重、企业负责人“弃企隐匿”等趋势。 滨湖区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破产企业则采取了将企业问题往政府推卸责任的方式,鼓动债权人和职工到政府上访和闹事,给当地政府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法院还透露,在这些案件背后还有着律师协助企业逃废债务的情况。由此,法院呼吁政府加大外资企业投资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并通过加强事前防范、完善破产保障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和趋向严重。 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是恶意逃废债务,特别是在设立、经营外资企业过程中涉及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涉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尽早介入,以避免这些不正常的违法经营行为蔓延,给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带来潜在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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