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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出具的借条该不该偿还?2016-09-29 14:44:5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1166次
张某因工程施工急需资金,遂请朋友史某帮其借款。后史某介绍杨某与张某洽谈借款事宜,后杨某同意借款50万元给张某。到期后张某仅归还了10万元。杨某与张某因还款事宜发生争吵至史某家中。争吵中,张某离开史某家,史某以自己的名义给杨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日期归还。期限届满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归还43万元本息。 庭审中,史某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史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出具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并无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表明其愿意归还张某的欠款。杨某接受史某出具的借条,并以此作为证据起诉要求史某偿还借款,表明杨某亦同意债务转移。史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故本案借款应由史某负责清偿,遂判决史某偿还杨某借款本息43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史某与杨某未明确约定张某是否仍承担还款义务,即本案的债务承担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1、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识别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2、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本案中,虽未约定张某是否脱离债务关系,但史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杨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期履行,向杨某表达了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是由债务人张某承担的意思。杨某依据该借条起诉要求史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行为,表明杨某同意史某由其独立承担张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承担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应由史某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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