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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改当属无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2016-06-16 14:05: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94
内容提要:  2006年2月8日,李某到王某经营的商店调货时,因没带足现金,加上他们原来熟悉,便由李某在一张完整的材料纸中间写下了欠王某3万元货款的欠条,并言明一个月内付清。李某走后,为了收藏方便,王某即把材料纸四边多余部分用剪刀裁了,变成和其它单据一样大小。事后,由于李某拒不还款,王某遂持欠条提起诉讼。李某

  2006年2月8日,李某到王某经营的商店调货时,因没带足现金,加上他们原来熟悉,便由李某在一张完整的材料纸中间写下了欠王某3万元货款的欠条,并言明一个月内付清。李某走后,为了收藏方便,王某即把材料纸四边多余部分用剪刀裁了,变成和其它单据一样大小。事后,由于李某拒不还款,王某遂持欠条提起诉讼。李某在开庭时,声称已分三次还清欠款,因欠条上曾经记载了还款情况,故没有收回欠条,但被王某裁剪掉了,王某无权再向他索要。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王某提供的欠条原件被裁剪过,且对欠条四边进行裁剪的做法违反常理,自然给李某抗辩提供了依据,使欠条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同样会让法官对欠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只能对欠条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王某也就有义务证明裁剪的真实原因了。又由于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在证据支持下的事实,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的确存在差距,但法律是允许的。鉴于王某无法就此证明,法官便不能认定王某与李某谁说的是真话,也没有必要就此作出认定,而可以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张的事实,判决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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