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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类型有哪些

2016-07-13 13:29:5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56
内容提要: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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