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2016-07-21 17:10: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303
内容提要: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的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保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与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不同。在诉讼阶段第三人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在执行阶段第三人则享有异议权。由于申请复议权的行使并不影响诉讼裁定的效力的终止(即不得依之强制执行),所以,两种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且,法院对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在两个程序中使用的文书形式也不一致,一个是裁定书,一个是通知书。而第三人对法律效力层次较高的裁定书,只享有不影响裁定继续执行的复议书,只享有不影响裁定继续执行的复议权,对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通知书,则享有直接导致该文书效力终止的异议权。这从司法文书体系内在的逻辑性上,也是说不通的。

  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应当赋予第三人对该保全裁定的异议权,理由为(1)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而从诉讼保全到执行开始这一段时间内,法律没有再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是说,该财产一经被诉讼保全,到了执行阶段其仅仅涉及如何执行的问题,第三人不可能再享有异议权了。因此,若在诉讼保全阶段不赋予第三人异议权,也就等于第三人自诉讼保全到被执行完毕,始终不享有异议权。这样,第三人的财产实际上就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处置了,剥夺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审判的宪法权利。(2)诉讼保全阶段虽不直接转移保全标的物的物权,但由于该保全限制了物的流转,在第三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该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保全就会影响第三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置权和使用权。(3)从法律体系内部规定的一致性角度考量,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其权利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被保护的程度应该一致。既然执行阶段赋予了第三人以异议权,且该异议权的效力足以使强制执行终止,那么在诉讼阶段,也应赋予第三人享有足以对抗保全裁定的异议权。

 

最近更新
讨回欠款可能性的判断
公司欠条注意问题
债务上限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
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处罚?
民间借贷利息要符合“两线三区”
债权保全有什么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替朋友出具的借条该不该偿还?
债务纠纷中,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借条上签字那些事儿,你真的知道吗?
债务纠纷起诉的方法及证据有哪些?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措施都有哪些?

点击排行
成都各级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个人债务追收
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企业债务追讨服务
商标维权调查服务
漆红秀律师联系方式
在什么情况下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公司欠条注意问题
债务上限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民间借贷——律师告诉你如何借钱给别人(附
业务范围
民间借贷利息要符合“两线三区”
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
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处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