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出现冲突的协调
2016-07-21 17:13:3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057次
在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如果此债权已由某法院执行机构基于债务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而采取了执行措施,负责审判的另一法院对该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应当慎重。比如甲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乙欠其10万元借款。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判决已生效,且执行机构已对乙下发了执行裁定,并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与此同时,丙作为原告,又起诉了甲,并要求法院保全甲在乙处的到期债权10万元,乙为第二个案件的第三人,对此10万元无异议。如果审理第二个案件的法院不考虑前面已生效的执行裁定,又对该10万元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则会形成与前述执行裁定的冲突。如果第一个案件的执行机构不考虑第二个案件的保全,把10万元执行给了甲,甲可能会把该款挥霍一空,使第二个案件的执行落空。因此,法院之间应尽量避免财产保全措施与终审判决执行之间的冲突。但是,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从维护终审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适当兼顾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角度出发,应将到期债权所涉款项先划拨到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帐户上,暂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待负责审判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终审判决后,如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协助扣划。法院之间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应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逐级报上级法院协调,不应强行采取措施,或者对上级法院的协调进行推诿。否则,就会影响法院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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