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保底条款无效
2015-06-02 10:57:2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964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o(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案 情】 某村一村民张某,想办一个养鸡厂,可是资金不够。张某找到本村村民刘某,跟他商量合伙办厂。刘某说办厂风险太大,不愿参与经营和承担风险,但可以出资8000元,并约定两年后,应给他本金8000元和6000元的利润。由于手头缺钱,张某就答应了刘某。张某给刘某打了一个欠条,刘某把钱给了张某。两个月后,张某建起了养鸡厂。 然而,养鸡厂的经营并不像想象中的顺利。一场瘟疫,几乎让张某倾家荡产。张某现在连给付刘某本金的钱都没有,更别说利润了。但现在,刘某一定让张某支付给他14000元,并说如果张某不给,就要去人民法院告张某。 张某原本打算等赚钱了后就还刘某钱,谁知会这样。张某自己都未赚到钱,拿什么给刘某呀,张某现在该怎么办呢? 【点 评】 张某给刘某出具的借条上约定的内容属于合同保底条款,该约定无效。考虑到刘某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所投入资金实为借贷关系,因此张某只须归还刘某8000元借款本金,而对刘某要求支付“利润”6000元的请求则不予理会。 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一方投资但不承担风险、无论盈亏均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有多种表现形式,被保底人既可以参与共同经营,也可以不参与;既可以约定有利润时按一定比例分取利润,也可以约定分得固定数额的利润。但无论何种形式,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和风险都是保底条款的基本特征。张某与刘某双方约定,刘某只出资不经营,两年后净得利润,显然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大多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心理,在不公平的状态下约定的,这种约定将风险完全归于一方,违反了合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背离了商事活动的本质,干扰了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总体上倾向于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 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答”还认为,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被保底人向联营体投资时,实际上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企业间不得拆借的金融法规,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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