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李湘会与贺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6-12 13:29:3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8996

原告李湘会(又名李慧),女,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城关镇东周村李古组。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新科,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本县清溪镇永乐村田新组。

  原告李湘会与被告贺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湘会委托代理人谭仁开、被告贺新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湘会诉称,2007年7月7日,被告贺新科向原告借款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

  原告李湘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借条:拟证明2007年7月7日,被告贺新科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

  被告贺新科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因为现在被告无钱偿还借款,要待二年之后,才有能力偿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贺新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综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7年7月7日,被告贺新科向原告李湘会借款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暂无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贺新科向原告李湘会借款后,在原告要求还款时,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拒绝还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新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湘会借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新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近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催收欠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执行?
如何将企业债务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债务清欠有什么方法?
李湘会与贺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王均性与宋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叶新辉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谭向国与被告汤倩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申报是怎样的?
强住债务人家致欠债人身亡,债主获缓刑?
受让债权纳税义务人确定案
借钱给他人赌博,本金拿不回来还可能被罚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可以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限制有哪些?

点击排行
信函收账技巧
《债权人协议》
如何破解讨债难?
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
债权申报是怎样的?
企业商帐追收21条法宝
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该如何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债务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股东出资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其影响股权的取
隐名合伙人能否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公司债务催收技巧详解
关于追债的误区说明:支付佣金追帐,值吗?
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