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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2016-05-23 14:07:1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70次
内容提要: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建立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然后再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和保留期限届满后处理遗漏债权债务,要考虑过错责任对应原则进行处理等。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之建构 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置,在上述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及公司处置主体资格保留制度进行论述后,笔者认为,建构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必须以原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衡平理念为基本指导原则,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具体处理思路为: 第一,建立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由于我国传统公司法立法及理论认同公司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这不利于公司注销后出现遗漏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原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公司法人人格来自于法律授权的拟制人格,其能否在法律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法人资格完全由法律授权拟制决定,也正是由于其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天然属性的不同。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各州公司法的做法,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公司注销后处置遗漏债权债务的主体资格,这在公司理论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当然,公司注销后其虽享有处置其后续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其已完全丧失经营业务能力。同时,出于效率公平原则考虑,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不宜过长,一年为宜。 第二,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根据笔者上述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法律属性的观点,在该期限内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与之前清算程序中主张或申报的债权债务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之前清算程序虽然已经进行,但清算财产须待保留期限届满才予以分配清偿,如在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出现遗漏债权债务,在保留期届满直接纳人清算财产或债权范围,并调整清算财产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清偿。 第三,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权的处理,该阶段出现的遗漏债权,由于法定的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已届满,处置主体资格已灭失,因此就该部分遗漏债权的处置必然涉及该部分债权由谁享有、如何实现以及分配原则等方面。 关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权由谁享有,笔者认为,由于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根据“谁投人、谁收益”的原则,公司注销终结后剩余财产理应属于原股东所有,如按照现行法律对该部分不予处理,原公司债务人因公司注销而取得不应清偿给公司的财产,则不利于利益关系的平衡,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股东如何实现原公司注销前的债权,解决该问题必然涉及股东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销前债权的相关依据及实现方式,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传统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及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中得到启示,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股东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销前债权的合理性。 首先,“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作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利益的理论,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其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显然,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对等,现“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实质可以赋予公司债权人越过公司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样,在公司注销且保留处置主体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赋予原股东在此特定情况下越过不存在的原公司直接行使遗漏债权。 其次,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理论,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怠于或未能通过行使权利来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本着公司的利益可依据法定程序代为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显然,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在公司未能行使权利追究侵害人责任时法律允许股东代为行使权利,同样,将这种公司不能行使权利股东代为行使的立法精神运用于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情况下遗漏债权的处理,笔者觉得有实质性的借鉴意义。基于以上两点分析,笔者认为原股东在遗漏债权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代为行使遗漏债权完全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当然,具体到如何行使遗漏债权以及如何分配受偿后的利益,这还涉及具体制度上的安排,但大致原则上须遵守公司全部股东或部分股东放弃剩余股东主张的情况下方可行使该部分超过保留期限的遗漏债权,且行使该部分遗漏债权所获得财产权益优先清偿此前清算程序中未得到完全偿还的债权人。同时,如此后有新出现的遗漏债务,该部分股东还需在上述遗漏债权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显然,上述具体制度的设计也是促进公司法律关系中原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得到平衡有效保护的需要。 第四,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务的处理,基于过错责任对应原则考量,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过错导致遗漏债务在清算届满方出现,则遗漏债务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以遗漏债务对应债权人本应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财产额度为限。 其二,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过错,则遗漏债务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自行承担。当然,在上述两种处理思路的情况下,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如新出现了遗漏债权,则可以比照上述遗漏债权行使及分配的思路予以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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