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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后,最大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偿债权?2015-05-27 09:33:5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97次
【案例详情】
1994年6月,郑州某集团股份公司(简称A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1 000元万建立了一个大型的购物广场,同年8月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后,五彩购物广场的股东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场股东变更为C公司、D公司和E公司,股本总额仍为1 000万元。股份比例为6:3:1,即C公司持60%的股,D公司持30%的股,E公司持10%的股。 1998年,该广场停止营业,之后宣布破产。根据清算组进行的债权登记显示,该广场对外债务高达15多亿元。清算组对该广场现有资产进行拍卖,拍卖后的财产将按法院判决确认分配方案。请问,拍卖后的财产怎样分配呢?持股最多的股东(C公司)有权获得优先偿债权吗?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最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然后清偿企业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再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国家的税金,最后才会清偿一般性的债务。 如果破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先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面顺序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假设一下,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那么拖欠国家的税金就无法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国家的税金,那么一般性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 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就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因此,该公司的三大股东应当按照6:3:1的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最大的股东C公司并没有优先清偿权。 【案例启示】 (1)当企业破产之后,所有债权人、股东在分配企业财产时,都是平等的,并不是大股东就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而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获得相对公平的清偿权。 (2)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之后,一般不太容易获得全额清偿。因为企业之所以破产,大都是因为资不抵债,而且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还要优先清偿破产费、拖欠员工的工资及保险费用和拖欠国家的税金。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页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辛和高级管理1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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