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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合并,债权人有权反对吗?2015-05-22 14:59: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324次
一家制鞋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制鞋公司专门把鞋子销给贸易公司。后来,两公司为了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决定合并为一家公司。经双方董事会向股东提议,双方股东同意合并,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将制鞋公司并入贸易公司。
合并决议签署之后,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制鞋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的林某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找到制鞋公司原来的总经理,要求公司偿还已到期的借款10万元。制鞋公司表示,目前资金紧张,无钱还款,此债务由合并后的贸易公司承担,保证不会损害林某的收益。林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反对制鞋公司与贸易公司合并,要求制鞋公司在偿还借款前中止合并。 法院审判决定之后,支持林的诉求,要求制鞋公司偿还林某的借款,在这之前中止合并程序。 【案例分析】 公司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家公司的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些公司会选择合并这种方式,因为这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产生规模效应。 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并人另一家公司。并人的公司自行解散,法人的资格取消,被并人的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后,原来公司的资格均取消,新公司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即制鞋公司自行解散,并归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继续存在。在合并之前,应通知债权人,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条款。如果公司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30天)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合并。 在本案中,制鞋公司并没有通知债权人林某,因此合并属于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制鞋公司在合并之前没有偿清债务,因此,不得合并。故法院判决制鞋公司中止与贸易公司合并,在偿还所欠林某的债务后,方能恢复合并。 【案例启示】 (1)制鞋公司在未通知林某的情况下与贸易公司合并,当林某找到制鞋公司时,制鞋公司表示一定会偿还债务,这很可能是一种拖延战术。因此,林某的做法非常正确,让制鞋公司没法赖账。 (2)如果你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一定要密切关注该公司的动向,以免发生与本案相同的事。到时候找欠债的公司,对方有可能就不认账。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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