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
2016-11-11 14:12: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2945次
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
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为权利为法律上拟制之概念,不能通过物质载体而为人感知,因此不能通过占有的转移来完成出质的公示。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针对不同的权利设计了不同的变通措施,如对一般债权采移转债权凭证和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权利质权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对证券债权出质,以证券的交付、证券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作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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