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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违反竞业规定

2015-03-09 11:16:1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750

                合伙人违反竞业规定

案例:
    2002年广州的A公司与上海的B公司和张某在苏州联合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C厂,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普通舍伙人张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
该企业主要生产“纯然”牌矿泉水,在苏州占有49%的市场份额。2003年张
某成立了个人独资公司D,D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天然”牌矿泉水,但其包
装、商标和C厂生产的“纯然”牌矿泉水极为相似。
    2004年1月,A公司以交易便利为由未经张某同意,同广州一家塑料厂
签订了矿泉水瓶供应合同。
    因张某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独资公司,对合伙企业疏于管理,C厂的业
绩有下滑的迹象,上海的B公司向张某提出经营管理建议,张某以B公司是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由拒绝接受建议。为此,B公司决定
对外质押其在C厂的财产份额,并与E公司共同成立一家饮用水公司,经营
与C厂相同的业务。
    由于B公司的上述行为,张某和广州的A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于是张某和A公司商量决定同时将其在C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这个
过程中B公司并不知情,李某对于其中的纠纷也不知情。B公司向A公司和
张某提出赔偿要求,但A公司以其是有限舍伙人的身份为由,不予接受B公
司的要求,张某以其是C厂的实际事务执行人为由不接受B公司的要求。为
此,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A公司、张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
问,相关各方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相互破坏、报复的案例,当初组建合伙企业是建立在相
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目的是希望有钱大家赚,但其结果是事与愿违。对于张
某来说,他经营好合伙企业,所得要分成三份,自己只拿到三分之一;如果
这时候自己干,那么将会获得更大的收益,尤其是在市场一片大好的情况下,
这点更显突出。所以在组建合伙企业的时候,一定要找可靠的人作为合伙对
象,并且在合伙协议中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通过相关法律能追回损失,
但是有过这方面经历的人都明白,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为要经历
一些烦琐的法律程序,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合法赔偿。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这样做,就是只要有其中一个人破坏了当初
的协议,其他人认为起诉又太麻烦,于是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结果是大
家都开始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等到最后的时候,企业就成了一个浑身
都是问题的怪物,这样不利于实现创办企业的初衷。所以在企业刚出现问题
的时候应及时矫正。
    下面我们把案例中各方的关系和行为再梳理一下。
    C厂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广州的A公司和上海的B公司为有限
合伙人,张某为普通合伙人。
    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
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违反这条规定的,该收益属合伙
企业所有,如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张某成立D公司的
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2.广州的A公司为C厂的有限合伙人,也不是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无权
代表C厂与外界签订买卖合同。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
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
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
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6)当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
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所以
B公司的要求是正当的,张某不得拒绝B公司的要求。
    B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并没有针对有限合伙人财产处置
权做特别规定,因此B公司将自己份额的财产质押出去并不违法,对外质押
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对有限合伙企业的
基础产品并没有影响。所以,如果想防止因有限合伙人随意处置其份额的财
产,而给公司带来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在合伙企业组建之初,在合伙
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
    B公司的行为确实对C厂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法律上认为它的这种
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B公司这么
做的最大受害者是张某,因为张某是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换句话
说,A公司、B公司以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假如C厂因为B公司的行为而
倒闭并且欠下很多外债,A公司和B公司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而张某要以个
人财产清偿债务。所以在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普通合伙人一定要注意
对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作出限定。
  4.上面已经说过,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并不会对企业经济基础造成根
害B公司的意思,因此可被定义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应予保护,以维护交易
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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