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涉案财产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封的抵押财产的处置过程就相对较为复杂。
一、部分首封法院未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在部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首封法院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及时处置,原因之一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权,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对查封法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该处置行为对查封法院申请人没有实际利益可言,该拍卖为无益拍卖,故该申请人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除非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并且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而首封法院不会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也是造成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后,首封法院不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二、合理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方法
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案件中抵押财产的处置主要遵循的还是最大利益实现原则。部分案件中查封法院若拍卖抵押财产后,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的,对查封法院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若首封法院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对查封法院申请人没有实际的利益可言,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该财产的价值高于抵押债权额,但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怠于处分,或者其他当事人已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的,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要求移转抵押财产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