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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恶意串通,试图规避债务2017-03-10 09:27:3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36次
江苏XX公司的股东杨某某先后3次以投资养殖场为由,向陈某借款723万元,因到期未还款,陈某向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公司及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诉讼期间,养殖场土地面临征收,土地所有人答应给XX公司及杨某某1500余万元补偿款。 法院根据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土地所有人暂停支付补偿款。后判决XX公司及杨某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00余万元及利息。 可在该判决执行前,另一公司以XX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持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凭证到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补偿款。 鉴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原告公司1350万元。 陈某知道后提出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诉。 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此案中的债权凭证无实质交易内容,缺乏真实性,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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