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可以申请破产吗?
2015-05-26 11:54: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8972次
万先生是某塑料厂的法人,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连续多年没有获得收益。鉴于这种惨状,万先生对振兴企业失去了信心。最后,他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根据万先生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塑料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专门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对万先生的塑料厂的财产进行清理、股价、处理和分配…… 最后,法院经审查认定:鉴于该塑料厂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其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终结该塑料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没有得到偿清的债券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的7日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濒临倒闭时,可以申请破产。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呢?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当然,如果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即“被破产”。 一般来说,企业从申请破产到破产程序完毕,中间要经过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当公司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的地方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并宣布企业破产,接下来企业就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这是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2)成立清算组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清算组要制定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账号,并进行内部分工,包括管理破产企业财务、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务账册和凭证等重要文件及合同,负责破产财务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在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依法追讨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清算组可以要求债权人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送请法院批准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成立清算组之后,清算组进驻破产企业,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进行运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比如,接受破产企业的印章,接受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收破产企业的重要文件、合同,接收破产企业的财务。清算组作为一个运作实体,必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确定、安置留守人员,管理人事档案等;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以及管理企业的在建工程。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股权比例情况,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企业财务管理隋况,财务人员情况,账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等;企业负债隋况;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处于诉讼中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指的是清算组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属、财产范围。这项工作由专业评估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将破产企业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在债权调查结束后,通过两种方式把非货币财产变为货币财产:一是不公开变卖,二是公开拍卖。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执行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要考虑的问题有这样几个: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及财产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和相关保险费用的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要按照这样几个步骤: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召集债权人开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然后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确定后3日内制作分配表,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的,可以提存。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之后,清算组要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情况,完成的清算工作,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 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等。 【案例启示】 (1)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欠款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企业破产程序环节较多,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来完成,这是一项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