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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消灭是怎样的?2017-05-19 09:05:2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666次
一、合同之债在哪些情形下归于消灭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原因有以下的情形: 1、债的履行: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2、债的抵销: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 3、双方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在事先报请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4、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在初设定债时,其履行完全可能,但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的情况变化,致使其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此时原定的债即行消灭。 5、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6、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人,例如两个企业的合并。如发生这种情况,债务的履行已无意义,债即自行消灭。 二、债的消灭 (一)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债的消灭的原因出现后,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债的关系的消灭,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债的终止 从债是“主债”的对称。相互关联的两个债中依附于另一债而存在的债。例如,金钱借贷之债中的利息之债或为借贷而设定的担保之债。其效力决定于主债,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综上,考虑到债权的实现问题,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让法院帮你讨回债务。为了防范老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者进行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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