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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论数额多少都应签合同2017-05-15 14:31: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70次
俗语说,借钱容易还钱难!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开口借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欠钱不还”却为大多数人所懊恼。那么如果遇到欠债不还、恶意拖欠或者玩失踪躲债的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报特邀请两位律师对讨债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案例1.朋友欠钱不还双方闹上法庭 海口的徐先生和林先生原本是关系非常不错的朋友,但因合伙投资、一方欠钱不还而闹上法庭。2011年3月,林某和徐某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林某承包海南一些太阳能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徐某以148万元现金投资该项目。而林某以项目本身投资,双方的利润以实际工程盈利为准。到2012年6月份,徐某就可以拿到本利共197万余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徐某便向林某支付了投资款。后因林某经营的项目亏损,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到期没有兑现支付徐某本利的承诺。2012年初,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林某将应偿还给徐某的197万余元转为借款。同年6月,双方又签订借款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林某没有及时还款应向徐某支付违约赔偿金等。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林某只是偿还了部分违约赔偿金。两年来,徐某多次讨债,始终没有结果。在多次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徐某将林某夫妻俩告到法院。2014年4月,海口龙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夫妻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徐某。 案例2.欠钱不还被朋友杀害后焚尸 2006年12月26日,东乡县29岁的马某因向朋友借款未还,被朋友杀害。据嫌疑人马泉交代,马某拖欠他1.8万元现金,他多次讨要,但马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马泉于是伙同马平经过密谋,将马某骗至东乡那勒寺镇一路口,用匕首将马某刺成重伤,从马某身上拿走810元和一部手机,随后两人驾车购买汽油返回准备焚烧马某时,马某醒过来想要逃跑,于是他们再次用刀刺马某,并于次日晚10时在广河县四家坪附近将马某的尸体焚烧。(当事人为化名)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李升 嘉 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主持人:如果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贾立军: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欠条、借据等,并且一方是单纯地享有权利,另一方是单纯地负有义务,双方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写出申请书,附上证据,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发出以后,对方如在15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如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债权人此时只能起诉,通过打官司来要债。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杨元昊:法律规定,普通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对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日起算。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由于某种原因例如碍于情面不好催要欠款,可以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债务人重新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签字日期,这样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主持人:欠条丢失对方不承认或者对方玩失踪的情况下,如何讨债? 杨元昊:如果借条遗失,你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二、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三、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可与其他书面材料形成一个“证据链”。 贾立军: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第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主持人:遇到债权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况,家人应该如何讨要债务? 贾立军:需要明确的是,债权是可以继承的,而债务对继承人而言只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债权人失踪或者死亡后,其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主持人:在追逃债务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贾立军:民间借贷的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有时,借款人会以财物如住房等作为抵押,但没有签订相关抵押合同和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将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到法院诉讼,有时候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案例一中,原被告本来是合作伙伴也是朋友,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借款148万元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对利息也进行了约定。出现了还款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论是原告、被告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不论借款数额大小,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不能仅靠口头约定。并且,在支付欠款的过程中,尽量让对方出具收据,并保留银行转账存条等证据。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债务因为复杂的原因,实践当中债权人丧失理性,因为讨债而引发的犯罪不在少数,轻则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重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甚至演化为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无知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杨元昊: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出具借条凭据,大多数人也都能够接受。我认为立个字据,不仅能明确双方的借款事实,而且在出现纠纷时,有利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因此,我建议在亲朋好友发生借贷时,应当出具借款凭据。如果因为亲朋好友出现突发事件急需借款,来不及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不好出具借条的建议:第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第二,借款最好不要直接支付现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第三,要及时催还借款或补办借款手续。 另外,民间借贷要注意:订立书面协议,并妥善加以保管;协议的内容要合法,要具体明确,通常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追讨,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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