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2016-10-17 15:49:3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89次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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