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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借款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借条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担还款责任2015-07-02 15:26:2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6711次
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该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被其他人诈骗取得,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当然,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 诈骗取得的,法院判决无须还款 ——范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范某诉称:2002年1 2月1 7日王某称有急用,向我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5% ,2002年12月22日、23日其叉分别向我借款6000元、300元。同月26日王某再次向我借款20,OOO元,约定利息10%o每次借款后,王某均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王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0,300元,支付利息1 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范某诉称的几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不是我本人,范某直接将借款交给了袁某,袁某是以为范某找工作、出租房屋等理由接受其款项的,我并没有从范某处接受其起诉的金额,也没有实际使用上述款项,以上借款的使用人为袁某。我不是该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王某系邻居关系,王某与袁某系朋友关系。2002年12月17日王某出具借条l份,内容为:“今借范某现金肆仟元正5%利息o";12月22日王某又书写借条l份:“今借范某现金陆仟元正,另加叁佰元正”;12月26日王某再次出具借务l份,内容为:“今借范某人民币贰万元正。利息10%”o庭审中,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借条中所涉及的金额为袁某所借,与其无关o为此,王某提供(200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询问笔录证明其主张,在上述判决书中认定: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袁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阔带胡同39号王某的家中,通过王某与被害人范某相识,后被告人袁某以让事主范某到袁开的公司当会计及为袁的公司租房、买原材料为由,先后5次骗取其共计人民币5.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在案佐证:(l)被害人范某的陈述o(2)证人王某证言o(3)王某书写的欠条。在2003年6月5日办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范某认可其通过王某与自称叫袁某的男子相识,此后袁某先后5次骗取其共计人民币5.6万元,欠条是由王某书写,钱款均交给袁某o范某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袁某诈骗其的5.6万元中包括此次诉讼涉及的借款本金。经王某申请,法院前往办案公安机关预审处调取了袁某诈骗案卷宗中所涉及的询问笔录及借条5份,其中3份借条与本案中范某主张借款所持的借条相 重合。另查,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做出裁判。本案中王某虽向范某出具借条,但从( 200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及范某在办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所做的陈述来看,系袁某向范某借款,王某未实际使用范某的款项,双方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o经王某申请,法院前往办 案公安机关预审处调取的相关证据亦可证实袁某诈骗范某的5.6万元中已包含此次范某所诉的借款。综合全案情况考虑,现袁某已经刑事处理,范某虽持有该借条,但并不能以此向王某主张债权,证明王某对范某个人负有债务。因此,对范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范 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本案中,从形式上看,范某提交了王某签字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间的借款关系;如王某不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范某的主张,则法院必然会以借贷法律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从证据上看,原告范某虽然提交了被告王某签名的借条,但王某提交了l份刑事判决书。从刑事判决书中可以获悉实际上是袁某骗取了范某5.6万元。范某虽然提出她主张的借条与袁某骗取的5.6万元并不一致,但是经过法院到办案公安机关的调查,袁某当初骗取的5.6万元所指向的借条中包括了范某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3张借条。因此,王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查的结果显示,王某并未如同范某所交借条反映的那样向范某借款,范某和王某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范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范某主张的借款已经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是被袁某以诈骗的方式骗走,范某要追回这一借款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的追缴、执行程序向袁某主张。而不能再以民事纠纷为由向被告王某主张。而本案判决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王某提交了可以证明袁某以诈骗的方式骗走5.6万元,而自己没有收 到借款的证据。王某负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而他也提交了有力的证据,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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