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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刷信用卡应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借用人应向信用卡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2015-07-02 15:40:4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6158次
借刷信用卡应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借用人应向信用卡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涉及的均是金钱的借贷与返还,主要标的是现金。而随着经济发展,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逐渐推广,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越见频繁,借刷信用卡的现象亦常有发生。信用卡是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或信用常公司以刷‘膏方式借贷特定数额金钱的承载体,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 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悟借用人应该向信用卡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 【借刷信用传也会被认定为是借贷关系,借管人要归还刷忙金额】 ——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孙某诉称:自2007年到2009年期间,郑某使用我广发、浦发和招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用于消费,消费金额累计达人民币91,737. 87元。我与郑某对使用金额进行过对账确认,对使用该款项之利息亦达成一致。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o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郑某:(1)返还我借款91,737. 87元,支付利息11,594. 14元;(2)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郑某辩称:我与孙某不是债务关系,我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孙某的保险代理人,2007年开始因为孙某在我处买保险没有给我现金,双方商量好我用孙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以来折抵保费。上述信用卡我一直用到2009年1 2月,其间孙某曾拿走。对于欠款数额的确认单是我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写的,不是我真实的意 思表示,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到2009年1 2月5日期间,郑某使用孙某的广发、浦发和招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用于消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对账确认书,确认郑某消费金额累计为91,737. 87元,利息11 ,594. 14元。郑某于2009年12月5日以邮寄方式将信用卡归还孙某。现信用卡未清户,从2010年1月8日之后系由孙某偿还银 行欠款。现其未能向银行还清借款。审理中,郑某对双方借贷关系不予承认,并表示确认单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写的,但其就此辩解意见未能向法院提出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的信用卡是被郑某使用,郑某实际是借用了孙某信用卡中可用于消费的金钱,双方之间有金钱借贷关系。郑某使用孙某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及时履行向孙某的偿还义务。根据信用卡的性质,在孙某持卡期间,无论是否由其本人进行透支性刷卡消费,孙某对银行均有还款之义务,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在行使权利时的相对人亦为孙某。在郑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时,孙某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已确认郑某使用孙某的信用卡消费的数额及利息,郑某应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孙某有权向郑某主张其刷卡消费的款项及银行要收取的利息。故法院判决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 0日内偿还孙某人民币91,737. 87元,并支付利息II,594. 14元。 【分析解答】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按照信用卡的性质,其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产物,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持卡人对于逾期还款承担一定的利息。 现实生活中,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第三人使用并不鲜见。我们认为,此时信用卡持卡人与信用昔借用人之问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问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不单是简单的借用信用卡关系。信用卡作为一种有体物,自然可成为借用物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从形式上看,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了第三人,符合借用的外在表现。但是,借刷信用卡的重点还是借用人“借卡”后“刷卡”,不论信用恬持卡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间是否签署关于借刷信用卡的相关协议,信用卡借用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应该是行使信用卡上附有的、向发卡银行或公司借贷金钱的权利,本质上信用忙持书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问达成的借用合意所指向的目标实际是信用卡所能借贷的金钱,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否则,单单借用信用卡卡片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借刷用卡关系属于民问借贷法律关系,其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贷款人是以特殊的方式(让渡信用卡金钱借贷权利)向借款人给付借贷金钱的。 本案中,郑某借用了孙某的信用卡用于消费,法院认定郑某实际是借用信用卡中可以通过刷卡方式用于消费的金钱,郑某与孙某之问实际是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在孙某、郑某与信用卡发卡银行之间是有两层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孙某与信用卡发卡银行之问的法律关系,这应该是一种金融借贷关系,孙某以信用卡方式向银行借款,到期还款。二是孙某与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郑某借用信用卡可刷出的金钱用于消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层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郑某应向孙某还款,而孙某应向银行还款。信用卡在持卡人出借给持卡人使用后,信用卡持卡人并不能以信用卡借用人没有向他还款为由而拒绝向银行还款,持卡人对此依旧有义务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而多收取的利息应该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持卡人还款后可以向借用人主张归还其借刷的金额并支付利息,但这里的利息是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问关于借款应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的利息不一样,两者在计算方法和具体金额上有差别。本案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利息的主要理由应该是郑某在对账确认书中已经确认了他消费金额所对应的利息II,594. 14元,这属于双方自行约定确认的特殊情况,法院不持异议。而在信用卡持有人与信用卡借用人之问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信用卡持有人还是应该注意区分自己和银行与自己和信用卡借用人之间的不同借贷关系,及时向银行还清信用卡到期账单,避免因为逾期还款而被银行收取额外的利息。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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