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借贷对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效力
2015-07-02 15:34: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484次
合伙人借贷对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效力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同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人对外借款的,对其他合伙人是否具有效力?其他合伙人是否需要就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呢?一般来说,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案例】 合伙经营期问,个人以合伙组纵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崔某诉称,我与张某是朋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舍伙开了一家福平液化气站。由于气站资金紧张,被告张某向我借款7万元用于经营,承诺1年内还清,并给我书写了l张借条,落款是张某的签名。现1年期限还满,张某没有偿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4人连带偿还欠款7万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该笔款项用于福平液化气站的合伙经营,应当由4名合伙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李某、赵某均不认可借款事实,认为不是自己借的款,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平液化气站系合伙企业,4名合伙人分别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张某于201 1年4月向崔某借款7万元,用于福平液化气站的合伙经营,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崔某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张某提供的进货单、支付货款的转账凭证、合伙人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舍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崔某有权选择其中任何合伙人或全部合伙人偿还借款。王某、李某、赵某辩称自己不是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基于上述理由,崔某要求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偿还 崔某借款7万元。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这里需要注意三点问题: 一是借款实际用途。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个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符合本条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如何界定“用于合伙经营”?一般指合伙企业经营运转必须的消费与开支,如支付货款、员工工资、水、电、燃气等经营必要开销、承租办公地点、支付经营所需合理餐费、交通费等。借款方式不拘泥于直接给付,可以是现金给付借款人、汇款到合伙人账户,甚至将款项打入合伙人指定账号代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等,均可认定借款事实。 二是借款名义。合伙人个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借款时是否需要有用于合伙企业的明确意思表示?日常生活中,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借款多为合伙人个人签名,借据内容也不一定体现借款用途。那如何界定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借款呢?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还是要看资金去向,是否用于合伙经营。如果确实用于合伙经营,出于保护借款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借据上没有明确以合伙企业名义借款的字眼表述,一般也会认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即使借据上有明确表述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但实际上未用于合伙经营的,不能认定合伙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是举证责任。由于引发借款的合伙人是最直接的经手人,原则上其对借款目的、借款用途、资金流向最为清楚。因此法律设定借款人为举证责任方。借款人需要对借款用于合伙经营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案中,借条上的落款处虽然只有张某一人的签名,但是张某提供了同时期的进货单、支付货款的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证明了借款实际用于合伙经营,因此,法院判令4名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5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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