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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2016-11-28 14:50:5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6425次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关系的产生,如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债的发生的根据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其中合同及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比较常见的法律事实。导致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原因。《合同法》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也能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3)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产生以该费用为内容的债权债务。 (4)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受损害而取得利益,因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该不当得利,故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以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6)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埋藏物会在发现人和物主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实施行为受损害的受损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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