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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利息如何处理?

2016-11-28 14:53:3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95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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