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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需要用其他财产还债吗?

2015-05-18 10:36:1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6694
     2010年7月,赵某创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木地板业务。11月份,一场大火烧毁了他所有的木地板,他的债权人见状,纷纷要求他还钱。赵某把公司里所有能卖的东西都卖了,也没办法还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赵某需要把自己的房子卖掉还债吗?
【案例分析】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他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破产时,仅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因此,赵某不需要卖房还债。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它们没有多大的区别。但事实上,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实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1)法律形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设立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实质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财产属个人所有,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前者的“一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的“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比后者更广泛。
    3)设立条件不同
    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还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股东应一次性缴纳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则宽松很多,没有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要投资人申办出资即可。
【案例启示】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多,获得的保障也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宽松,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由此可见,它们各有利弊。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是: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决策自主,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不用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说明。劣势是: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抗风险能力差;无限责任,这是最大劣势,一旦亏损有可能倾家荡产。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融资相对容易,抗风险能力强;承担有限责任,即使亏损,也不用担心倾家荡产;劣势是:设立手续繁多,注册资金数额较大。
 (2)设立什么样的公司,应考虑投资额,如果投资额不足10万元,那就不符合创办一人有限公司的条件,只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税收负担轻。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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