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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016-06-22 11:52:2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9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1、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管理人对他人事物的管理不仅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还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影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2、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要件 (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2、须所管理之事务为他人的事务。 (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关于管理意思,需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把握: 1、该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适用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2、为他人管理的主观意思无须对外表示,仅内心有之即可。 3、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的意思并存时,即管理事务兼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4、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不是为自己即可,无需对他人有准确的认识。eg.本来是乙家的牛,甲误认为是丙家的牛进行喂养,仍得对乙成立无因管理,但对丙不成立无因管理。 5、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仍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应成立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6、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若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如果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的,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2、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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