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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20万后无力偿还 转移债务母亲担责

2015-05-13 10:58:4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13

 案情介绍:

   被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6月8日,被告桂某出具了借条并以被告李某的房产证为抵押从原告孔某处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催要,被告桂某无力归还要求延长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孔某没有同意,故被告桂某于2012年9月10日带其母亲,及被告李某到原告孔某处将该债务转移给被告李某。当日由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率月2.4%,借款期限三个月;2、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3、约定保证方式为房产抵押。同日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将自有的一套门面房的房产作债务抵押,双方并于2012年9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向被告李某追讨借款,被告李某没有归还。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孔某互不相识,被告李某从没有收到200000元,只是李某患神经症期间,因女儿桂某哀求,就稀里糊涂在原告提供的相关文件上签了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借款,所以该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无法律依据。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告孔某借款给被告桂某,被告桂某理应在借款到期时予以归还,因被告桂某到期不能归还,其通过与母亲,即该案被告李某协商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李某承担,而原告孔某予以同意,其行为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的情形,故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依法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对被告李某主张的原告孔某并没有讲借款交付其本人的抗辩意见,因债务转移法律关系所表现的财务交付的对象为原债务人,即被告桂某,而被告桂某又不到庭证明原告孔某未实际交付,故被告李某的抗辩意见是不受支持的,最终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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