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
2015-04-07 14:40:1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81次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例3.1】 在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是 ( )o A.公民张某的父亲 B.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C警察李某 D.上市公司 【参考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CDo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续,即注册登记。它与其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后,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登记请求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合伙企业的申请逐一进行审查,一旦合格予以注册登记。 ③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注册登记的企业发给的一种证明其设立合法的书面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应给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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