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的范围及类型
2015-05-15 11:01:2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65次
贷款业务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之一,如果将银行视为资金的蓄水池,那么贷款就是银行这个资金蓄水池的出水口。较之存款而言,贷款对于国民经济建设的作用更为重要。因此,为了适应贷款管理的需要,我国刑法将严重危害贷款管理秩序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贷款犯罪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具体而言,本书所指贷款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和第193条贷款诈骗罪。这4个罪名均以贷款为犯罪对象,故理应属于本书所指贷款犯罪的研析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由《刑法修正(六)》之前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转化而来;同时,《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刑法原先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用途的规定,故本书未将吸收客户 资金不入账罪列入贷款犯罪的范围。 考察我国刑法中的贷款犯罪,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牟利型贷款犯罪。该类型犯罪属目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从事贷款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牟利”是行为人追求的目标。高利转贷罪即为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贷款犯罪。 (2)欺诈型贷款犯罪。该类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违反贷款管理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通过金融票据和其他金融信用工具为载体,欺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①。 骗取贷款罪即为典型的欺诈型贷款犯罪。 (3)非法占有型贷款犯罪。该类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的手段,实现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财产的实际控制。该类型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构成该类型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则需实际占有或控制了财物②。贷款诈骗罪即为典型的非法占有型贷款犯罪。 (4)扰乱秩序型贷款犯罪。该类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其犯罪目的,或者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就直接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①。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为典型的扰乱秩序型贷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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