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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应当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2016-03-11 11:17: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87次
内容提要:徐风来是某市合伙经营客运车队的负责人,也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因扩大车队规模的需要,2006年1月,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70万元作为购车款,并且向周寒冬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之后还款。出具借条时还有其他几名合伙人在场。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徐风来却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寒冬将徐风来及各合伙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徐风来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欠款
【案例】 徐风来是某市合伙经营客运车队的负责人,也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因扩大车队规模的需要,2006年1月,徐风来向周寒冬借款70万元作为购车款,并且向周寒冬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之后还款。出具借条时还有其他几名合伙人在场。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徐风来却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寒冬将徐风来及各合伙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徐风来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欠款。 【争鸣】 ■原告周寒冬提出,徐风来于2006年1月向自己借款70万元,并约定于半年之后归还。徐风来借款是用来购车,以扩大车队规模,属于为了合伙事务而借款,同时徐风来向自己出具借条时,其他合伙人都在场,对借款一事并没有表示异议,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徐风来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徐风来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合伙债务,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才能找到最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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