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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的第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2016-03-07 11:55:0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61次
内容提要:2002年3月,汤美真与某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汤美真将300万元借给修理厂,期限5年,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o合同签订后,汤美真将借款300万元给付修理厂,合同到期后,修理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7年5月3日,修理厂所属的集团有限公司向汤美真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所辖修理厂共欠汤美真300万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o同时,修理厂也向汤美真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与汤美真发生借款300万元,分两期于2007年1 1月1日前还清。但是,修理厂和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汤美真为收回借款,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理厂和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300万元。 【案例】 2002年3月,汤美真与某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汤美真将300万元借给修理厂,期限5年,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o合同签订后,汤美真将借款300万元给付修理厂,合同到期后,修理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争鸣】 ■原告汤美真提出,修理厂向本人借款30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同时修理厂和集团有限公司都向自己出具了《承诺函》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修理厂和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属于《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案汤美真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履行合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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